近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合并申报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18号),要求于年6月10日至年7月25日申报年度“五险一金”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结合近期在财税会员答疑中咨询的问题,梳理汇总了关于缴纳社保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与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应该统一
在京人社保发〔〕18号文件中,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征收,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征收,申报缴费基数时,统一入口、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府网站合并办理,申报完成后人力社保部门将相关数据传递给税务部门、医保部门与公积金部门。
原则上来说,用人单位以职工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年度“五险一金”缴费工资的依据,不得瞒报、漏报。在实务中,有些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是低于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的,目的是为了少交社保多交公积金,以达到规避多交个税的目的。从上述文件要求来看,“五险一金”的缴费工资是应该统一的,需要缴费单位注意。
二、单位和职工协议不缴社保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单位和职工协议不缴社保是违法的,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三、挂靠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来看,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法定单位主体是用人单位。在挂靠缴纳社保的情况下,缴费单位与参保人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代缴的社保参保单位和缴费基数都是虚构的,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人社部印发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号)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达到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四、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交社保不对的
在实务中,有些当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职工纳社保,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依据下述文件提供相关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作者:老顾(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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