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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六、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待遇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处理?
由于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两者。为解决双方待遇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为此,《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为消除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顾虑,《办法》明确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然,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办法》适用人员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解读:
1、符合购买“五险统征”模式的员工,企业必须给员工购买五险,不能降级为单项工伤险。
2、单位给员工购买单项工伤险,不能作为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
3、如果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单位和员工协商解决。为此官方还是建议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有哪些相关责任事项?
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办法》明确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骗保法律责任。
为更好地维护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办法》强调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加强工伤预防,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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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仅限广东省
这个《办法》目前只适用于广东省,也就是说其他地区还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单位也没办法单独购买工伤险。这个时候,还是推荐单位购买补充工伤险,减轻风险。
2.试行期是2年
《办法》将从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在试行期间,可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适用的参保范围。(这个灵活范围就比较广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与国家相关试点衔接,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办法》明确国家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
ps:如果国家的规定和广东省这个试行办法不一样,就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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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保险缴费支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为促进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社会保障兜底,鼓励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财*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保险费相关的税收*策。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二、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多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形式运营。
三、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品类繁多,个人为提升保障水平,对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意愿较为强烈,企业为分散经营责任风险,保护职工权益,也会主动参加各类责任保险,但不是所有的商业保险缴费支出都能税前扣除。对这篇文章有什么疑问?欢迎来留言咨询哦~小编尽量一一回复,如果文章能帮助到大家,别忘了在文末右下角点个“在看”,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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