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今日票交所发布三则公告,分别提到直连系统上线、二期投产计划、以及直连模式申请流程!
直连模式+票交所二期,成为本次公告的最核心内容!也是票交所成立1年多来,苦心经营的成果。可以说,这两大系统如成功上线,必将对银行票据业务产生巨大而深远影响!为票交所的未来发展奠定软件基础!
主要内容:
1、票交所从年1月27日上线直连模式!1.29日到2.28日试运行,暂停申请直连!
2、只能是银行或财务公司才能直连,即有大额行号!
3、直连包括:自主直连、集中接入
4、票交所二期在年10月8日上线!
5、二期将深度整合ECDS功能,直贴后全部在票交所上操作!
关于直连
直连:这个概念相当于,交易所给你开了最原始的接口!你进入这个市场是畅通无阻的,无需其他额外的客户端操作!直连模式,最大的优势:
1)速度、高效!因为是直接报文接口,直接连接到交易所服务器!如果你在配上一个高速光纤,那么你报送到交易所的票据交易是最快的!效率就是金钱+生命!
2)高承载量!过往通过客户端操作,报文最终使用的带宽有限,高峰时容易发生系统拥堵情况!(在去年ECDS就有发生过)!通过直连,可以比较好的解决拥堵问题!只有银行花钱用大带宽直连即可!
3)灵活,自主!票据业务涉及用户众多,银行各部门需求不同、内部风控等多有不同,使用客户端操作,对工作及原有模式产生限制!采用接口直连模式,结合不同需求,各行可自主开发,打造适合自身的票据系统!
直连的条件:
1)具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接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二)满足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
直连的模式:
参与者通过接入点以直连方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直连分为自主直连和集中接入直连。
提交材料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近三年票据业务概况、人员配备和制度建设情况、已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情况、申请接入方式及指定联系人和指定邮箱等);
(二)总部及拟同时接入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三)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管理办法、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系统参与者信息登记表(附1);
(六)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接入其系统的书面意见及接入准备情况(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七)财务公司待生效行名行号证明材料(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出具,无大额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财务公司需提供);
(八)终止新增业务代理承诺函(附2,原通过业务代理接入的金融机构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金融机构公章。
直连接入时间安排:
1月20日到25日,投产验证
1月27日,正式投产
1月27日--29日,直连机构应当完成相应投产操作
1月29日-2月28日,直连接口试运行期,暂停接受新直连申请!
关于票交所二期
按照票交所的通知,将在年10月8日投产票交所二期!
从哪以后将开启票交所新篇章!
从二期规划看,主要涉及:1)ECDS功能改造;2)ECDS系统数据迁移;3)ECDS新系统下的业务规则!
1)ECDS功能改造
年10月1日,ECDS关闭转贴现公开报价、计费管理等非业务类功能以及转贴现、再贴现、贴现后质押和贴现后保证等业务类功能。
2)ECDS数据迁移
(一)存量数据迁移
对于出票日期小于等于年9月30日的电票(以下简称存量电票),上海票据交易所于年10月1日,将已完成买断式贴现或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存量电票迁移至交易系统,以下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存量电票迁移规则详见附表):
1.已加注“不得转让”标记的存量电票不做迁移;
2.已发起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的存量电票不做迁移;
3.已结清或已过票面到期日的存量电票不做迁移;
4.处于中间状态(待签收)的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待ECDS参与机构完成撤销或应答后,实时迁移至交易系统;
5.再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待存量电票转让或赎回至ECDS参与机构后,实时迁移至交易系统;
6.回购式转贴现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待存量电票到期赎回至ECDS参与机构或逾期变更票据状态后,实时迁移至交易系统;
7.质押存量电票不做迁移,待质押解除后,实时迁移至交易系统;
8.存量电票的票据行为人(金融机构)或票据行为人开户行未接入交易系统的不做迁移,待接入交易系统后的下一个系统工作日迁移至交易系统。
(二)增量数据迁移
对于出票日期大于年9月30日的电票(以下简称增量电票),上海票据交易所将已完成买断式贴现或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的增量电票实时迁移至交易系统,已加注“不得转让”标记的增量电票不做迁移。
(三)ECDS参与机构法人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迁移数据核对。
三、纸电票据交易融合第二阶段业务规则(最重要)
(一)ECDS参与机构规则ECDS系统参与者和被代理机构(以下统称ECDS参与机构)应同时接入交易系统。
对于未接入交易系统的ECDS参与机构,相关规则如下:
1,对于存量电票,如其任一票据行为人(金融机构)或票据行为人开户行未接入交易系统,则持票人只能通过ECDS办理撤票、质押解除、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央行卖票、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追索、清偿等业务。
2.对于增量电票,如其票据行为发起人(金融机构)和接收人(金融机构)或票据行为发起人开户行和接收人开户行未接入交易系统,则不得办理该增量电票业务。
(二)业务处理规则自年10月8日起,电票业务处理规则如下:
1,电票贴现和贴现前业务仍通过ECDS处理,执行ECDS业务规则。
2.ECDS将已完成买断式贴现或回购式贴现已逾赎回截止日且符合迁移标准的电票迁移至交易系统。
3.电票迁移至交易系统后,交易系统自动完成贴现信息登记和权属登记,将ECDS中的贴入行登记为交易系统中的贴现机构,将ECDS中的当前持票行或自行设定的机构登记为交易系统中的权属登记机构。
4.权属登记完成后,电票交易、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业务通过交易系统处理,执行交易系统规则。
5.如电票在交易系统发生追索业务,持票人在交易系统追索至贴现人后,贴现人向其前手的追索通过ECDS处理,执行ECDS的追索规则。(直白点,票交所系统没有追索权,中间环节全部去掉,只用追到贴现行)
点击原文,查看二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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