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女受贿案的程序公正吗
作者:孙瑞灼作为当时被采访的对象,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坐在审讯室里,而李敏作为采访者,成了被审讯的对象,由杏花岭区检察院来承办这起案件合适吗?央视李敏受贿案件于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敏因利用央视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这一事件源于2008年10月,太原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利用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而此前,李敏曾与其他两家媒体的,一起到太原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综观此案的发生过程,从实体上看,法院已认定李敏受贿的事实,李敏也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从程序上看,此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程序也是合法的。但是,程序合法并不代表着程序公正,在看似合法的背后,恰恰暴露出我国司法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根据法律,司法回避制度只涉及办案人的回避,而没有规定办案单位的回避。因此,就法律规定而言,只要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具体办案人员不是女当时采访的对象,就符合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因而是合法的。但是,在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合法的就一定能代表公正吗?如今,作为当时被采访的对象,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坐在审讯室里,而李敏作为采访者,成了被审讯的对象,两者间存在着如此直接的利害关系,由杏花岭区检察院来承办这起案件合适吗?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吗?人们有理由提出这样的质疑。其实,从本案的程序来看,最高检的指定是逐级指定,也就是说,最高检并不是直接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是通过山西省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一层一层往下指定的。最高检和山西省检察院的指定都没问题,但太原市检察院将案件指定给杏花岭区检察院,就有违程序的公正性。在这起案件中,暴露出我国司法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即司法部门不回避问题。显然,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不回避与现实的客观需要不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检察院、法院作为一个社会个体,也会有自身的利益诉求,在涉及部门利益时,办案人员不一定都能客观、公正地办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当事方的检察院、法院应当回避,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我们期待,“女涉嫌受贿案”能倒逼法律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