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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5月31日,忻州奇村镇三交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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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忻府区人民*府封山禁火令忻府*通﹝﹞9号

为全面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森林防火规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府研究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

一、实施时间:

即日起至年5月31日

二、封山禁火区域:

在森林草原防火特险期内,下列区域实行封山禁火,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1.九原街街道、旭来街街道、奇村镇、三交镇、西张镇、董村镇、豆罗镇、庄磨镇、阳坡乡、合索乡、兰村乡、高城乡等12个涉林防火重点乡镇(街道)。

2.秀容国有林场、云中山自然保护区、禹王洞国家森林公园、滹沱河湿地公园、九龙岗国家森林公园5个涉林重点单位。

3.凡生态工程项目重点工作区及保护区,具体包括五峰山系、云中山系、陀罗山系等天然林保护区、重点公益林区、退耕还林工程区、三北防护林工程区、环京津生态屏障区、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一律封山禁火。

4.凡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特别是涉及云中河、牧马河、滹沱河三大水系有关地段,一律封山禁火。

5.林草植被较好的次生林区,一律封山禁火。

三、在封山禁火区域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冥币、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2.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3.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4.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5.烧田梗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杆);

6.熏野兔、烧蛇鼠等野生动物;

7.焚烧树木、焚烧落叶;

8.焚烧沥青、橡胶、垃圾等;

9.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违规处罚措施:

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车外丢弃火种,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线路巡查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导致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6.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要严格执法,对拒不执行本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对违反规定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府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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