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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开审判最大制售假保健品案主犯被判15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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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开审判最大制售假保健品案 主犯被判15年


本报讯 ( 原登荣)近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乐中路广场对两起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制售假保健品案主犯获刑15年


2010年5月, 被告人卢某注册成立“西安品惠公司”,并聘任被告人智某等人, 在江西省修水县组建“雨润华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华夏公司)”。


之后, 被告人卢某组织被告人智某等人通过上查找、 电话推销等方式联系到保健品零售商低价推销保健品。取得订单后,被告人卢某从刘霞(在逃)处低价购买无标签、无检验的保健品散粒、 片剂等发到“雨润华夏公司”, 利用其私自印制的印有“深圳市康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荣成百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名称、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号的包装材料包装, 并私刻上述公司印章, 根据客户需要出具虚假授权书后发往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进行销售。


2012年4月, 被告人陶某开始担任“西安品惠公司”出纳,负责订单的汇总和下达生产订单, 被告人智某负责管理“西安品惠公司”的业务,确定保健品价格、数量及售后服务。当年底,被告人卢某告知被告人智某“西安品惠公司”销售的保健品没有正规批号, 是假冒知名公司销售, 被告人智某仍继续组织业务员销售保健品。


据公安机关查实,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西安品惠公司”销售伪劣保健品共计5913925.04元。其中,被告人陶某参与销售金额1897105.75元, 被告人智某参与销售金额1084297.15元, 是陕西省近年来最大的一起制售假保健品案。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卢某、陶某、 智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以次充好, 伪造相关知名厂家的批准文号等生产、 销售保健品, 其行为已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被告人卢某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陶某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5年, 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智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非法经营假药 销往14家药店


同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伟非法经营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2012年以来,被告人杨某以贴小广告的方式,在西安大量收购各类药品。 之后,杨某假借陕西省药材公司东城采供站(以下简称东城采供站)的药品销售资质,冒充该公司业务员,将所收购药品销往西安顺天大药房汉城路店、大庆路店、陕西同一医药有限公司方新村店等14家药店。


据公安机关从其库房内查获的送货单,并向相关药店查证落实,自2012年初至案发, 被告人杨某向上述药店销售药品金额共计1086705.2元。此外,侦查人员于2013年7月9日在被告人杨某租住的库房内还查获150多个品种的药品, 货值181319.714元。 被告人杨伟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268024.914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 销售药品, 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在案的药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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