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的有效方法汉寿百禄桥鱼死了,养猪的捡账_
案例:养鱼的状告养猪的
2007年3月,汉寿县的刘师傅承包了该县百禄桥镇一水库养鱼。2012年,他向水库中投放了3.4万元的鱼苗。直到2014年,他都未曾进行过捕捞。在此期间,A公司在水库旁边地势高处开办养猪场。水库与猪场隔一水塘,这个水塘后来被A公司承包用作粪水沉淀池。2014年4月到5月,当地连续多天降雨,粪水沉淀池的污水漫进水库导致水库中的鱼大量死亡。据刘师傅估算,各项损失共计22余万元。
刘师傅找到A公司讨说法,结果意见不一。一气之下,刘师傅把A公司告上了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判决:养猪的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刘师傅不仅提供了相关损失的证据,还向法庭提供了自己水库里鱼大量死亡与A公司溢排的证人证言,以及由汉寿县环保局出具的监测报告,拟证明水库水体被严重污染。
对此,A公司提出,自己公司已对废水采取了完全、有效的防范措施,猪场的废水已全部外排,不会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事故。汉寿县环保局颁发了排污许可证,猪场排放的废水排放均达标。A公司还称,自己公司修建了大型的沼气池处理废水,沼气池处理的沼液全部密封外运,均不外排。据此,A公司认为,刘师傅的水库里死鱼与自己并无关系。
对于A公司的抗辩,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A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同时其对猪场的污水溢排至原告刘师傅承包的水库并非有意之举,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因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故被告A公司不能因其主观没有过错而免除民事责任。根据刘师傅提交的证据,能初步确认A公司的污水溢排与刘师傅的水库水质污染具有因果关系。相反,A公司却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污水溢排行为与刘师傅水库渔业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最后判决,A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说法:举证不能要担责任
环境侵权,直接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更重的是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所以,《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如此,第66条还明确指出,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污染者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